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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年报须披露公司债情况

时间:2016-12-19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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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了统一修订,其中修订内容包括将公司债券相关情况系统纳入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准则,以形成统一、协调的信息披露格式准则。

  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6年修订)。

  本次修订遵循以下原则和思路,一是构建分层次统一的信息披露框架。根据市场需求,将原有主板和创业板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准则进行有机整合,形成统一的定期报告准则,使三者在披露内容上形成依次递减的体系层次。二是增加投资者关心的信息,提升信息的“有用”。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凡是对投资者决策起重要作用的信息,都位置提前、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旨在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有效的信息。三是减少冗余信息,提升信息的“易得”。凡是投资者不关心或者以前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披露过的冗余信息,都增加索引、大幅简化或删除;凡是部分上市公司对披露内容不适用的,允许简化或豁免披露。

  修订内容主要有,一是根据2015年年报准则修订情况,相应修订半年报、季报准则,实现定期报告之间信息披露内容的有效衔接。二是将公司债券相关情况系统纳入上市公司年报、半年报准则,以形成统一、协调的信息披露格式准则。三是强化对承诺事项、减值风险和环境信息等事项的披露。此外,本次修订还对信息披露中的保密义务、公司资产所有权受限情况等一并明确相关要求,以期进一步突出重点内容,适应监管实践的发展。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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